ST交投: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 2022-12-13 22:21:26


【资料图】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过程中主动听取来访对象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以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良好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三)组织公司有关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登记公司、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财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  (九)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十一)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三)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协助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其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以显著方式刊载。第四节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由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八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九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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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ST交投: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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